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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依据收款风险大
2013/7/24 16:41:18

        案情:2008年3月23日,杭州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宁波某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实业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实业集团的新建厂房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2008年9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08年12月28日,该工程结算审定,审定价为950万元。双方对已付工程款存在较大争议,经过几次核对,双方才核对清楚,确认实业集团尚欠95万元工程款(扣除5%的保修金),但双方都没有在对账单上签字或盖章。2009年2月10日,实业集团电话通知建筑公司,宁波某园林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将代为支付该95万元工程款。次日,建筑公司通过银行查询得知该笔工程款已到账。半个月后,建筑公司应实业集团的要求向其出具了一份工程款支付证明:经我公司核实,实业集团已经付清其新建厂房工程的全部工程款(除5%的保修金外)。

        2009年5月,园林公司起诉建筑公司,称因工作人员失误,错将95万元款项打入建筑公司账户,要求建筑公司立即返还。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园林公司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建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故判决建筑公司返还园林公司95万元款项。建筑公司遂对实业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95万元。

        争议焦点:实业集团是否还需支付95万元工程款?

        原告诉称:实业集团让园林公司为其代付95万元工程款,但园林公司否认代付事实,已追回该笔款项,实业集团理应支付该笔工程款。

        被告辩称:确实不存在实业集团让园林公司代付工程款的事实,所有工程款都是实业集团自己支付,并已全部付清(除保修金外),且建筑公司也出具了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明,不存在欠工程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实业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工程造价也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实业集团是否还需要支付95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称实业集团让园林公司代付工程款95万元,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认定。又因有部分工程款是以现金形式支付,无法通过银行汇款记录查明已付工程款总额,况且建筑公司又出具过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明,故建筑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建筑公司认为园林公司支付的95万元款项是为实业集团代付的工程款,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而建筑公司拿不出证据,所以其所称的事实也就不能认定。园林公司认为工程款已经付清,并提供了建筑公司出具的工程款已付清的证明和双方却有现金往来事实的证明,故园林公司所称的事实得以认定。所以本案建筑公司只能败诉。

        启示:公司或项目部账户要收款的,一定要有依据,不能无故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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